首要,用人公司应清晰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差别。劳务派遣就是指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以运营模式将聘用的员工派遣至其它公司使用,由后面直接对员工的劳动过程进行管控的一种用人形式。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员工派遣公司系“用人公司”,员工接收单位系用人公司,员工由用人公司实际管控。这与劳务外包中的由劳务公司自主管控员工是不一样的。
此外,在外包服务关系中,要尽量减少对承包方派遣的员工的直接管控。尽管现对“假外包、真派遣”的方式、定义暂无清晰法律法规,但有看法觉得用人公司将业务发包给承包方,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方员工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控的,归属于劳务派遣用人。因而,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应特别注意防止对天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的直接管控,包含出勤、评估、工作业绩的判定等,更要防止直接向该等员工支付人工费用,以防止被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后,如因对劳务外包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客观需求,而需参与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要特别注意这种参与实质是承包方将对员工的管控控制权一部分让渡给了发包方,因而,在该情形下,应特别注意利用合同将这类让渡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定,如仅为暂时的、輔助性质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