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合同到期了还需要辞职吗?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这种情
况有两种:首先需要确定的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到期了,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之间的劳务派遣
合同没有续签?如果是后者那么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用工企业有权利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
司,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劳务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直接没有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就不需要劳务派遣工本人主动辞职了。如果是前者则
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没有续签继续用工的话,双方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续签也没有继续工作的话,
需要看劳动合同解除是哪一方提出的,具体提出的理由是什么,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被称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
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
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和劳务派遣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工在无工
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条用人单
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
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
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劳务公司对用工单位合同到期的派遣工,那么好办,双方直接续签合同即可,劳务
公司直接把派遣工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即可。
劳务派遣的明去哪开?
现在很多的企业会寻求与第三方人里资源公司合作,采取劳务派送和就业的形式。作为普通的雇佣员工,生
活中因为各种原因会需要开具明。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特殊性,这个明是由劳务输出公司出,
还是实际工作单位出具呢?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务派遣的明去哪开?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
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
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无
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应该给派遣
员工开具明。
劳务派遣的管理模式内部影响因素有哪些?
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迅猛,2008年《法》实施以前,劳务派遣一
直处于“无序繁荣”状态,而关于劳务派遣关系中雇主责任规则的适用亦无法可依,直到2009年《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出台。内部因素:
企业战略。战略是企业为了实现其长期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指导性、性的谋划,任何企业的管理
行为都必须要以服务于企业战略作为根本标准。只有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实现与企业战略的相匹配后,才可能
实现创造更好的绩效。
所有制类型因素:公司的制度的不同也决定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不同,基于此,所有制类型也是影响到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终选择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由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常常会受到企业内在惯性的影
响,虽然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也在努力的向着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还
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人力管理实践仍着重关注对职工的控制而忽略了对成本管理的降低;
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是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不仅需要促使人力资源管理提高
对职工的承诺,留住人才,而且需要加强对管理成本的控制;对外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具有先进的创新意
识及创新能力,也由此其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上述两者相比存在显著优势。由此来看,国有中小企业的人力
资源管理模式偏向采用控制型,而民营与外资中小企业则分别偏向于混合型与控制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