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在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避免出现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比如企业将 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企业的指挥管 理、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等, 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劳务外包。
发包单位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信誉良好的外包单位,并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用工,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外包单位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两个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用外包形式,对用工企业来说具有诸多好处。具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帮助用工企业节约成本。通常来说,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不仅仅是员工的工资,除此之外还包括“五险一金”、各项补助金、、交通费补助、租房住房补助、电话费补助等众多开支,而且员工一旦离职,还会增加更多无法预测的成本。而通过外包,便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成本。用工单位只需和外包机构签订合同,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即可。
二是用工企业可以提升效率。外包公司对于某个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业务更加熟悉,对政策及变化也更加掌握。作为服务行业,外包公司也可以随时回答用工企业的客户查询、业务办理等诉求,提供更加的服务,以此帮助用工企业提升效率。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因此,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时候,只能在上述“三性”岗位使用,不能扩大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