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中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的理解?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应当提醒用工单位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未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3.1施行)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服务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岗位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因此,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时候,只能在上述“三性”岗位使用,不能扩大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