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在实践中,同工同酬的标准很难界定,一般来说,是在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大前提下进行合理确定。
劳务派遣岗位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因此,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时候,只能在上述“三性”岗位使用,不能扩大使用范围。
在劳务外包用工方式下,也存在三层法律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双方需签订《服务外包合同》,承包单位需根据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为发包单位提供工作结果;劳动者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劳动者在承包单位工作安排下,服从承包人的管理,完成的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