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企业进行劳务外包时,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在外包服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发包后,企业必须从业务的具体管理中退出,将发包业务的具体管理转化为对承包方的管理,再由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管理外包人员。
承包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承担外包人员的招聘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外包员工的薪酬确定和奖惩考核应由承包方负责。企业应当以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其他对承包方的管理工作。外包员工的工作时间、排班计划等具体工作安排应当要求承包方按照要求进行管理,而不应直接对外包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终企业也仅对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结算承包费用。切勿出现外包合同约定或实践中采取直接管理外包员工的情形,从而导致企业因与外包人员之间劳动关系混乱而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