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辅助性岗位的界定,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界定需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主要包括:
步,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制定辅助性岗位目录清单, 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辅助性岗位;
第三步,在本单位内公示。
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一旦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存在三层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双方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双方不签订任何合同,劳动者仅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安排下,服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为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服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