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理解?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
(2)劳务派遣涉及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可以三方共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可以分别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此合同中应当明确载明劳动者被派遣到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建议如在该协议中没有派遣人员名单,只有人数,应当在签订协议时与用工单位单独附页签章确认被派遣劳动者的人员名单。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有专门的派遣资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或员工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力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承担用人责任”,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不承担用人责任”,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