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人的视角来说,一点是劳务派遣关系中有趣的一点。因为劳务派遣关系下,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却可以对被派遣的员工进行管理,这在普通的劳务关系下,是很难实现的。
因为一旦涉及到用工管理,就不可避免的认定提供劳动者和接收劳动的单位之间有了人身隶属性和财产性,进而很可能认定为双方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因为有了三方劳务派遣的关系在,所以为用工单位开了这个“特权”,使得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能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对象不同
劳务派遣,派的是人,重在“派”字,是派出;
劳务外包,包的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活,重在“包”字,而且有很多种包法,全包、半包、包人、包活……根据发包方的需求,承包方可以准备不同的承包方案。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派遣员工,不得随意退回。
劳务外包适用于《合同法》,更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根据不同法律,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