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人的视角来说,一点是劳务派遣关系中有趣的一点。因为劳务派遣关系下,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却可以对被派遣的员工进行管理,这在普通的劳务关系下,是很难实现的。
因为一旦涉及到用工管理,就不可避免的认定提供劳动者和接收劳动的单位之间有了人身隶属性和财产性,进而很可能认定为双方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因为有了三方劳务派遣的关系在,所以为用工单位开了这个“特权”,使得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能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用工单位在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避免出现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比如企业将 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企业的指挥管 理、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等, 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劳务外包。
发包单位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信誉良好的外包单位,并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用工,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外包单位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两个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派遣员工,不得随意退回。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用工的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因为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其不应是整个部门或整条生产线,而仅是某个岗位或某个岗位的某几个人数。
劳务外包则是一个有完整的功能的部分,如某个部门、某个业务单元、某条生产线进行外包,其外包员工应当覆盖或者构成某个完整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