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运行基本逻辑是: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原则上也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一般来说,包括发放薪资和缴纳,当然,实践中,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薪资,也未尝不可,不影响劳务派遣关系的成立;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这是两个企业之间的合意,也是劳务派遣业务存在的商业结构;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务用工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直接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并直接对其进行用工管理。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
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如因为不胜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影响,劳务派遣机构(劳务公司)性和对劳动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上述困境,或风险在发生之前就由于有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有利于增强用工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