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制?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是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体出资人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定并核准公司名称后,需要依法向工商局进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
1、订立公司章程。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由全体股东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劳务派遣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向公司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登记发证。
劳务派遣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补充用工形式。由A企业(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A企业(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B企业(用工单位)为其提供劳动,形成劳动力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三方主体特殊用工形式。
合同标的的不同,是“人”还是“服务”。劳务派遣模式下,B企业(用工单位)是对“人”的需求,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的管理,B企业直接对派遣来的劳动者进行安排工作、指挥、管理、监督;而在服务外包模式下,B企业是对“服务”的需求,注重的是对工作成果的管理,并不参与劳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