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有制?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工也是用工的一种方式,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待遇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